1.鼓勵支持民間資本參與國家審批(核準)的重點領域項目
對需報國家審批(核準)的具有一定收益的鐵路、核電、水電、跨省跨區直流輸電通道、油氣管道、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和儲運設施、供水等領域項目,應專項論證民間資本參與的可行性,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(項目申請書)中專項說明。
鼓勵支持民間資本參與,并結合項目實際、民營企業參與意愿、有關政策要求等確定具體項目持股比例。 對具備條件的項目,民間資本持股比例可在10%以上。
對各地方規模較小、具有盈利空間的城市基礎設施領域新建項目,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建設運營。
引導民間資本有序參與低空經濟領域基礎設施建設。 在商業航天頻率許可、發射審批過程中,一視同仁對待民間投資項目,優化衛星通信業務準入政策。 加快公布向民營企業開放的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清單并動態更新,積極支持有能力的民營企業牽頭承擔國家重大技術攻關任務。
支持民間資本更多投向工業設計、共性技術服務、檢驗檢測、質量認證、數字化轉型等生產性服務業領域。
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,修訂分類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的特許經營項目清單,在特許經營方案、招標文件等材料中合理設置民間資本參與的要求和條件,嚴格特許經營方案審核,加強監督管理。